該文是以“銀發(fā)”文號打頭的,簡單地說就是以“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名義下發(fā)的,是一把手簽發(fā)的,而不是人行總行的內設部門、直屬機構、分支機構所發(fā)的。這次,人行是動了肝火,下令在全國范圍內搞了一個樣幣管理工作的賬務總清算。針對一些單位糾纏于“票樣”與“樣幣”的概念問題,人行糾正了一些混沌的認識,厘清了“票樣”與“樣幣”兩者的關系。
首先,人行在該文中正式告知各相關單位,申明和強調了“人民幣票樣”是“包括樣幣”的。指導各單位在這項清理工作中,如何站位排隊;
二是人行曾經給其分支機構、商業(yè)銀行、保險公司、海關等單位“發(fā)送”過所有的人民幣票樣(樣幣),特別強調是截止1996年1月8日簽發(fā)此文時止的所有的人民幣票樣(樣幣),說了過去人行具體發(fā)送票樣(樣幣)的范圍和品種數;
三是還要求各單位對已被盜、霉爛、損毀、丟失的票樣(樣幣)等情況要登記造冊,須如實地向人行說明原因;
四是在該文中,特別強調了人行“歷次下發(fā)”的票樣(樣幣)都是“實物”。其中,就有建國35年樣幣的實物。
題外話:倘若人行過去未曾給各銀行、人保、海關、公安機關配發(fā)過票樣(樣幣),那么人行的這個文件就是開了個天大的玩笑,堂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銀行豈不是成了地痞無賴?不是在制造很多的竇娥嗎?顯然,實際的情形絕不是這種假設。
在人行下了這道“圣旨”后,各地人行分支機構都紛紛行動了起來,針對自己的實際情況,提出了補充意見并轉發(fā)了人行的這個通知。綜合這些補充意見,主要精神有:“各單位要做到票樣(樣幣)實物、票樣(樣幣)發(fā)單、票樣(樣幣)登記簿三相符”、“票樣(樣幣)分發(fā)帳和票樣(樣幣)發(fā)單與各單位實物逐個勾對”等。
隨著人行重要文獻的發(fā)現(xiàn),同時也徹底解開了誰是新中國第一套流通硬幣樣幣等疑問:
一是人行于1957年12月1日起開始發(fā)行新中國首套流通硬幣1、2、5分幣。銀發(fā)【1996】10號文件稱1、2、5分幣的樣幣(以下簡稱“分幣樣幣”)人行曾經是“發(fā)送”過“樣幣實物”的。而之前我們民間錢幣愛好者普遍認為1、2、5分幣沒有樣幣,這個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