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金屬資源 貴州晴隆縣原黃金局局長被判20年 |
濫用職權(quán)破壞國家金屬資源 貴州晴隆縣原黃金局局長一審被判刑20年 貴州省晴隆縣黃金管理局原局長杜碧文等人利用職務(wù)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并濫用職權(quán)“擴能擴界”致使國家礦產(chǎn)資源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貴州省興義市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判處杜碧文有期徒刑20年。 據(jù)查,杜碧文到晴隆縣黃金管理局任局長后,就晴隆縣的黃金礦山開采、生產(chǎn)情況寫了《關(guān)于黃金開發(fā)生產(chǎn)的專題報告》上報晴隆縣委、縣政府。杜碧文在報告中提出“擴能擴界”,即將6個無證礦并入3個有證礦進行開采。 此后,晴隆縣黃金局下發(fā)“擴能擴界”文件,杜碧文等人利用職務(wù)之便,將無證礦點掛靠有證金礦給他人開采,并大肆收取“感謝費”。 據(jù)了解,杜碧文收受兩名礦主31萬元,為其謀取利益,濫用職權(quán)下發(fā)5個“擴能擴界”文件,涉及無證礦8個,造成國家金屬資源破壞量達26.9萬克,價值4372萬余元。 晴隆縣黃金局原副局長陳代華濫用職權(quán)簽發(fā)的3個“擴能擴界”文件,涉及無證礦3個,造成國家金屬資源破壞量達2.9萬多克,價值483萬余元,并利用職務(wù)之便收受一名礦主10萬元,主持工作期間單位受賄17.6萬元。 一審法院以晴隆縣黃金管理局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20萬元。以杜碧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3萬元;犯濫用職權(quán)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0年,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3萬元。 以陳代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1萬元;犯濫用職權(quán)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單位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1年,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1萬元。 晴隆縣黃金局礦山管理股原副股長聶玉洪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1萬元。晴隆縣黃金局辦公室原副主任陳真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5000元。 隨案移送雪佛蘭科帕奇越野車一輛,沒收上繳財政。杜碧文等人犯罪所得贓款將繼續(xù)追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