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
發(fā)布日期:08-11-06 14:17:47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按照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符合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申請文件齊備無誤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nèi),發(fā)給特殊標志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并在發(fā)出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nèi),將特殊標志有關事項、圖樣和核準使用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在特殊標志登記簿上登記,發(fā)給特殊標志登記證書。 特殊標志經(jīng)核準登記后,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告。 (二)申請文件不齊備或者有誤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自10日內(nèi)發(fā)給特殊標志登記申請補正通知書,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nèi)予以補正;期滿不補正或者補正仍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給特殊標志登記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nèi)發(fā)給特殊標志登記申請駁回通知書。申請人對駁回通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 前款所到各類通知書,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送達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因故不能直接送交的,以國各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告或者郵寄之日起的20日為送達日期。 第九條 特殊標志有效期為4年。自核準登記日起計算。特殊標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nèi)提出延期申請,延長的期限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要決定。特殊標志所有人變更地址,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nèi)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 已獲準登記的特殊標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在特殊標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滿的期間,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明理由并提供相應證據(jù),請求宣告特殊標志登記無效: (一)同已在先申請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已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或者已獲得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已在先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或者已依法取得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第十一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特殊標志登記無效申請之日起10日內(nèi),通知被申請人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nèi)作出答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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