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說,《解釋二》規(guī)定的問題,有些是司法實踐當中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如偽造貨幣的具體理解、偽造停止流通貨幣的司法定性等;有些是近年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如制造真?zhèn)纹礈愗泿、偽造貴金屬紀念幣的司法處理等;有些是《解釋一》規(guī)定中存在局限的問題,如偽造境內不可兌換的境外貨幣的司法處理等。對這些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梳理研究,明確其處理意見,并對《解釋一》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進一步嚴密法網,有利于消除各種歧見,增進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打消司法疑慮,依法懲治新形勢下各種新型假幣犯罪;有利于從嚴打擊假幣犯罪,發(fā)揮刑事司法的震懾和預防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26號)
為依法懲治偽造貨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足三千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
行為人制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實行數罪并罰。
第三條 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