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地下炒金公司 |
發(fā)布日期:10-01-13 08:47:13 泉友社區(qū) 新聞來源:上海金融報 作者: |
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該規(guī)定表明,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情形幾乎都集中在資金無法返還或者拒不返還上。
上述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了三種情形:揮霍集資款、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具有其他欺詐行為。在揮霍集資款的情況下,只要證明揮霍集資款的事實存在且無法返還,并且兩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就可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后兩種行為,就可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從而認定其構成集資詐騙罪。 至此看來,地下炒金公司多與"詐騙"相聯系,若案件浮出水面,多數難逃非法經營或者集資詐騙的嫌疑。但目前為止,關于我國黃金市場投資的國家法規(guī)就只有1983年6月的《金銀管理條例》,此后的黃金市場發(fā)展日新月異,黃金的商品屬性和金融屬性得到了廣泛而深刻的認可。用這部條例來規(guī)范當前的黃金投資市場,不僅力度不夠,而且法規(guī)內容與現實狀況也相差甚遠。鑒于我國黃金投資市場是一個新興加轉軌的市場,借鑒海外成熟市場的成功經驗,完善投資者保護法律制度并使其有效運行,必將推動我國黃金投資市場更快更好地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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