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注冊報告(摘要十)——法律附件 |
發(fā)布日期:08-11-06 14:11:36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以描述。
第十六條 建筑和安裝 未經組織者事先許可,任何參展者都不得更改世博會場地的設施。土方工程、景觀美化和建筑物周圍的一切改進工程也都必須征得組織者的事先同意。同樣,組織者擬定的改進計劃也不能變更,除非獲得有關參展者的同意,或者得到總代表團指導委員會的許可。 有關建造和改造工程的條件都必須在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guī)章》第4號中加以闡明。 任何機器、器械或設備的安裝和操作條件都必須在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guī)章》第5號中加以闡明。 第十七條 場地占用和工程完成 建設工程必須在2009年11月1日之前完成,內部改造和裝修工程必須在2010年2月1日之前完成,展品的布置必須在2010年4月24日之前完成。 為保證上述時間表得到切實執(zhí)行,建設場地必須在2007年11月1日之前移交給參展者;租賃館的移交時間為2009年5月1日;聯合館的展覽空間的移交時間為2009年11月1日,展覽物品進入場館的批準授權自2009年12月1日開始。 分配給參展者的場地必須最晚于2011年5月1日之前清理完畢,并恢復到良好的狀態(tài)。以下情形例外:在參展者和組織者于展館建設之前達成一致的前提下,參展者的自建館可以在世博會結束后保留。 租賃館必須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清理完畢并恢復到原來的狀況。 聯合館的展覽空間必須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清理完畢,并將現場恢復到原來的狀況。 第十八條 展品 未經世博會政府總代表許可,任何展品或展品部件都不得撤出世博會。 如果參展者不能履行對組織者的承諾,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可以在世博會閉幕之日對世博會場館之內屬于該參展者的物品執(zhí)行拆除、轉移、儲存或出售,被認為具有國家傳統(tǒng)或公共財產性質的物品除外。一切成本和風險皆由參展者自行承擔。世博會組織者應得的部分從上述銷售所得中扣除。 第三章 商業(yè)活動及其他 第十九條 總則 在國家展區(qū)中進行的商業(yè)或其他活動都必須根據本《一般規(guī)章》或《參展合同》獲得授權,或得到世博會政府總代表的授權。官方參展者可以獲得其他官方參展者享有的任何特別利益。 上述活動由展區(qū)總代表全權負責。如果上述商業(yè)或其他活動根據《參展合同》確定的條款必須支付管理費,則管理費由展區(qū)總代表收繳。 為確保國家展示符合《公約》第1條的規(guī)定,用于商業(yè)活動并向大眾開放的空間不得超過全部室內展覽空間的20%。 第二十條 商業(yè)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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