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議定書 |
發(fā)布日期:08-11-06 14:19:27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或注銷、撤銷由基礎申請產生的注冊或基礎注冊,或者宣布此類注冊無效的訴訟,或
(iii) 一項對基礎申請?zhí)岢龅漠愖h于五年期限屆滿后,導致駁回、撤銷或宣布無效的終局決定,或者分別要求撤回基礎申請或由之產生的注冊或者基礎注冊,條件是有關上訴、訴訟或異議于該期限屆滿前開始。這同樣適用于在五年期滿后被撤回的基礎申請或被撤銷的由基礎申請產生的注冊,條件是撤回或放棄時,所述申請或注冊正處于第(i)、(ii)或(iii)點提及的程序中,并且該程序開始于所述期限屆滿前。 (4) 如實施細則所規(guī)定的,原屬局將符合第(3)款的相應事實和決定通知國際局。國際局按照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通知一切有關方面,進行相應的公告。必要時,原屬局應向國際局申請適當?shù)爻蜂N國際注冊,國際局則對該申請進行相應的處理。 第七條 國際注冊的續(xù)展 (1) 任何國際注冊可自上期屆滿起以十年為一期續(xù)展,只需繳納基本費和第八條(2)規(guī)定的附加費和補充費。第八條(7)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 續(xù)展不得對國際注冊的最后狀況進行任何更改。 (3) 保護期滿前六個月,國際局應通過寄送非正式通知,提醒國際注冊的注冊人期滿的確切日期,必要時也提醒其代理人。 (4) 繳納實施細則規(guī)定額外費的,應給予國際注冊續(xù)展一個六個月的寬展期。 第八條 國際申請費和國際注冊費 (1) 原屬局有權自行規(guī)定于提交國際申請或續(xù)展國際注冊之時,向申請人或國際注冊的注冊人收取自己的規(guī)費。 (2) 除第(7)款(a)的規(guī)定外,在國際局注冊商標應預交國際規(guī)費,這包括 (i) 基本費; (ii) 商標適用的商品或服務所屬的類別超過國際分類三類的,所超每一類的附加費; (iii) 用于每項符合第三條之三的延伸保護申請的補充費。 (3) 但是,商品或服務類別的數(shù)目是由國際局確定或提出過不同意見的,應于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納第(2)款(ii)規(guī)定的附加費,并不影響國際注冊的日期。在上述期限屆滿時,申請人尚未繳納附加費或未對商品或服務表進行必要的刪減,國際申請則視同被放棄。 (4) 國際注冊各項收費的年收入,除來源于第(2)款(ii)和(iii)所指的費用收入外,經扣除執(zhí)行本議定書所需的各項費用開支,應由國際局負責在本議定書參加方之間平均分配。 (5) 第(2)款(ii)規(guī)定的附加費所得款項,應于每年年終時,根據(jù)上年度在各方申請保護的商標的數(shù)目,按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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